“家”倍守护——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东湖一中关工委邀请县关工委成员单位县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0日 来源: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 作者: 熊涛
摘要:5月12日,在第33个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东湖一中关工委特邀县关工委成员单位县人民法院走进学校开展“法护未来 守护青春”学生欺凌法律问题主题宣讲,为同学们

5月12日,在第33个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东湖一中关工委特邀县关工委成员单位县人民法院走进学校开展“法护未来 守护青春”学生欺凌法律问题主题宣讲,为同学们送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向学生欺凌说“不”!

“学生欺凌不是‘开玩笑’,更不是‘成长的烦恼’——它是严肃的法律问题。” 

综合审判庭法官贾宏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清晰界定了学生欺凌的四个核心要素。她特别提示,“欺凌与普通玩笑、打架斗殴的本质区别在于力量不对等,是强者对弱者的单方欺压,绝不能姑息。”

法官助理邵鹏飞以顾某寻衅滋事案、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为例,以案释法,让同学们直观感受到:欺凌没有赢家,法律不会缺席。

学校、家长、司法三管齐下

贾宏雪说道:“学校必须建立防控制度,发现欺凌立即制止、通知监护人、调查处理,严重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家长不放任、不护短,才是爱孩子”。

更值得一提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首次将“学生欺凌”列为独立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直接介入处罚。这意味着,欺凌不再是“校内小事”,而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越界行为。

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实施欺凌,后果严重。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恶劣者更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同样须负刑事责任。

宣讲进入尾声,贾宏雪寄语同学们:“尊重他人,不施加欺凌;挺身而出,不漠视欺凌;保护自己,不畏惧欺凌。”家庭、学校、社会要携手,以法律为武器,以关爱为桥梁,共同对学生欺凌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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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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